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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公告
关于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类别:其他
文章时间:2013-04-01

 

 
 
 
 
关于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预制构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一)取得相应资质的生产企业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生产销售产品,不得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供应产品。
(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构件质量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构件生产、运输、使用等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三)各生产企业生产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城市规划和行业发展的要求。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产品。新建生产企业采用的生产设备应选用科学先进、环保型产品,原则上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能力12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搅拌机不少于2台,新建预拌砂浆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
(四)各生产企业应当独立生产,不得设立分站,对于已经设分站的,分站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试验室、配备取得相关证书的试验人员和专业经济技术人员,并于2013年10月1日前按照程序办理相关资质。达不到资质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一律不得生产相应产品。
(五)工商注册地不在我市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我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按规定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相关资质。
二、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提升企业自动化管理水平
(一)严格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其中企业对混凝土用外加剂应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并应按要求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生产中作为胶凝材料使用的粉煤灰必须为Ⅱ级及以上产品;对机制砂应严格控制其含泥量、石粉含量及压碎值等指标,严禁使用海砂、风化岩机制砂。企业应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严禁未经检验、验收或者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用于生产。
(二)加强体系建设及技术人员管理。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关键岗位技术人员、试验员等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严格产品生产管理。各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合同等要求设计混凝土和砂浆配合比,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应当定期验证或者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严格控制外加剂、掺合料的掺量;严格控制计量误差,定期到法定部门检定计量器具,并对计量误差进行校检。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前,必须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把关,并经试验比对验证后,方可采用。
(四)推广计算机应用系统。一是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管理系统,通过计算机对试验、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实现材料进场、试验、生产及调度管理的数字化。二是各生产企业应建立试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管理平台联网,自动采集水泥、混凝土(砂浆)强度及搅拌机计量等数据上传至质量管理平台。三是信息化管理系统要在2013年1月底全部完成安装工作进行试运行,2013年4月1日正式启用。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化管理系统安装联网的企业,要暂停生产;新申请生产资质企业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未建立的不予办理相应资质。
(五)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安装混凝土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实现统筹调度,实时监控车辆行驶路线、罐体旋转等;混凝土(砂浆)运输车辆统一车身颜色和企业标识,外租车辆纳入统一管理,搅拌运输车和泵车等工程特种车辆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有效的防撒漏、防扬散等污染防治措施。
三、落实预拌混凝土合同备案制度,规范合格证管理
(一)统一合同文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与建设(施工)单位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签订统一的《东营市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文本,合同须明确工程概况、混凝土质量要求、价格结算方式等内容。
(二)实行合同备案管理。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报送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至工程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或合同约定内容是否齐全、明确,审查通过后备案,并通过质量管理平台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同一工程合同备案实行“首签制”,除合同约定的,不得重复备案。合同变更时,需首先解除已备案合同,然后重新签订并申请备案。相关单位如有异议,可书面向市或工程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反映。
(三)规范合格证管理。根据GB/T14902《预拌混凝土》规定,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子分部工程分混凝土品种、强度等级向需方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在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备案后通过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打印,合格证可通过质量管理平台进行查询。无法从质量管理平台查询的合格证不得作为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无出厂合格证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四、明确各方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一)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企业购买产品,签订合同时,应审核生产企业提供的资质证书
(二)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或预制构件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进行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送检,按规范规定及合同要求的检验批进行交货检验,形成交货检验记录。禁止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产品。
(三)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和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交底资料进行施工,并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施工及养护质量负责,对预制构件的施工质量负责。
(四)各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认真做好出厂检验并按相关规定出具出厂合格证;针对产品性能对需方做好完善的技术交底工作;产品运抵现场后,与需方办理交货检验手续。
五、加大监督力度,强化日常管理
(一)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规范的企业试验室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能力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其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报告作为工程技术资料进入档案;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其混凝土配比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随着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逐步将其他材料的检验报告纳入工程技术资料。
(二)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现场质量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督促各责任单位按国家相应标准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进行技术性能检验,按要求留置交货检验用试件,并做好交货检验记录,产品质量的认定以交货检验结果为准。二是督促施工企业按照规范及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养护,并按规定留置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试件。
(三)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各生产企业原材料、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生产企业必须将抽检不合格的原材料全部退场。对于相关不合格原材料、混凝土产品对应的该批次建设工程一律进行质量鉴定,需加固处理的进行加固处理,相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要加强对各生产企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能力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放岗位资格证书;重点抽查技术人员备案及在岗情况,对岗位变更或新进技术人员进行临时考核。
(五)推动各生产企业推行绿色生产管理。中心城区及周边生产企业应于2013年5月底前对料场及配料机构进行防尘封闭,同时对粉料筒仓集尘装置进行改造,确保集尘装置有效,其他企业应于2013年10月底改造完毕,逾期不能完成的将暂停生产。新申请生产资质企业应对料场及配料机构进行全封闭,否则不予办理相应资质。引导企业进行技术革新,鼓励废水废材再利用。
(六)鼓励企业争先树优,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行业优秀企业或者3A级以上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以及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个人,作为年度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提倡建设、施工单位在招选生产企业时给予酌情加分。
(七)对违反规定的生产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情节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生产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生产。设有分站的,按规定办理相应资质前其中一个场站达不到要求或有违规行为的,对企业所有场站一同处理。对违反规定不履行质量责任的其他单位,视情节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一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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