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东建字〔2014〕61号
东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关于落实预拌混凝土企业料场封闭及启用
质量管理平台的通知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建字〔2012〕3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抑制生产扬尘,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料场及配料机构进行防尘封闭,料场封闭需上有顶棚、四周封闭,进出口满足车辆行驶要求,合理布置除尘、降尘设施。各企业应于2014年5月15日前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将暂停生产并予以全市通报。各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督促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按要求完成。
二、在前期计算机应用系统安装改造基础上,决定于2014年3月30日启用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平台。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混凝土供需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要求截至2014年3月30日前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未完成的项目合同,应到相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登记;新签订的合同,须明确工程概况、混凝土质量要求、价格结算方式等内容,经供需双方完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章生效后,按照东建字〔2012〕348号文件要求进行登记。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与质量管理平台联网,实现检测、计量数据的传输。企业试验人员按岗位考核情况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录入指纹分配权限,按照分配的权限开展试验任务。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规范要求向需方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2014年3月30日以后出具的出合格证须通过质量管理平台打印,全市统一格式并可网上查询。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纳入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质量管理平台启用后,非通过质量管理平台打印的合格证不予承认。
五、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规定及合同要求进行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形成交货检验记录,及时向供货方索要出厂合格证,无合格证或合格证不能网上查询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2014年3月18日